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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管理按《湖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湘质监局发[2002]265号)规定,内容如下。
一、须备案标准
(1)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制订用作组织生产、交货、合同依据的产品标准;
(2)企业生产的产品不采用(或有选择和补充采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订作为交货、合同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产品标准的要求一般不应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3)企业生产的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制订作为交货、合同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
二、备案申报的要求
(1)企业产品标准在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后30日之内应申报备案;
(2)企业产品标准应当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企业各部门、用户、专家组成小组进行审查后申报备案。
重要产品的企业标准须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技术机构审查后申报备案;重要产品的目录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
三、备案材料
(1)已经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一般一式5份);
(2)备案申报文1份;
(3)标准审查意见;
(4)“湖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实施证书”和标准起草人员的“标准化人员资格证书”(以上两证书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5)采用国际标准产品的国际标准原文、译文,以及相关确认材料。
四、备案受理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受理部门是省、市(州)、县三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企业主管部门的须同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中央及省属企业、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属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企业的产品标准备案,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其余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由工商注册的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2)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由受理备案的标准化行政主管统一编发.企业在第一次办理备案手续时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
(3)受理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的,应及时受理;对申办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告知理由;对符合条件应予受理,但需要补材料的,开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材料齐全后再予受理。
(4)受理备案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即时通知企业修改或废止。
(5)备案包括:
①登记(登录)备案号、盖备案专用章和骑缝章,留存标准文本(两份)、备案申报文以及相关资料;
②填写“湖南省企业产品标准实施证书”。
(6)备案收费按《关于重新发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132号)第8条规定。
(7)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应适时复审。复审周期—般不超过3年。复审修订的标准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废止或确认(内容不变)的企业应向备案受理部门书面报告。
(8)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需更改、补充时,应填报企业产品标准更改补充单,报备案受理部门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