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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8258225 8223950 |
| 稽查队:8322451 |
| 代码办:825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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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科:8258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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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科:8291609 |
| 人事科:8252923 |
| 计划财务科:8251745 |
| 标准质量科:8258223 |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8293128 |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科:8296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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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标准内容
对没有国家、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订地方标准,内容包括:
(1)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及工业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
(2)能源资源开发利用的技术、安全、卫生要求;
(3)信息工程的安全、技术要求;
(4)环境质量和污水排放限制要求;
(5)建设工程(包括装饰、装修)的质量 、安全、卫生要求;
(6)节能产品、标准样品的技术要求;
(7)农业(包括林业、畜牧业,渔业、蔬菜、烟草)产品(包括种子、种苗、种畜、种禽 )的品种规范、质量要求;
(8)交通运输、旅游、餐饮、体育、娱乐、维修等服务业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订地方标准的其他事项。
二、地方标准制、修订
为使标准更大限度发挥服务企业、适应市场的作用,标准制订要面向市场,反应迅速。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各级标准的制订是标准制订的发展方向,要以企业为主,广泛参与,公开透明。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定、报批、批准发布程序及有关规定如下:
(1)对需要制订地方标准的项目,一般应在年初(特殊情况可增补计划)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立项,填写“x x x x年湖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审查后下达项目计划;需制订“农业标准规范”的项目,可报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立项,并由市、县局组织制订并审批发布。
(2)列入计划的项目,负责组织制订标准的单位应组织有关起草单位进行标准起草工作,收集国内外标准情报资料、科技情报资料,开展调研,进行试验验证,编写标准编制说明,撰写并完成标准送审稿。
(3)地方标准的审定由组织制订标准的单位召开标准审定会组织审定,无组织单位或跨行业的项目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特别重大的项目报请省人民政府组织审定。
标准审定会邀请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的专业技术人参加,并由上述人员组成标准审定委员会(或小组),从中产生1~3名正,副主任(或组长)。
供审定的资料一般要有“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验证报告”、“用户意见 (修)订标准的工作和技术报告”以及与该标准制订相关的技术资料。
审定会应形成“标准审定结论”、“标准审定纪要”、“标准审定人员名单”,并由起草单位按会议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整理形成报批稿。
(4)标准经审定通过后1个月之内,组织制订标准的单位要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报批需要的材料有:“报批地方标准的公文”、“地方标准报批表”、“标准报批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审定人员名单”、“标准审定结论”、”标准审定纪要’、“验证报告”、“用户意见”。如采用国际标准,要提供被采用标准的文本。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地方标准报批材料经审定后报局领导审批发布,并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5)鉴于标准在印刷格式上有特定要求,所以正式发布的地方标准须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印制,印刷数量由起草单位和组织制标单位确定(另需在省局留存40份)。
(6)地方标准应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复审、修订,修订周朗一般不超过5年。地方标准的修订程序与制订程序基本一致:
国家、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后,相应的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7)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地方标准应当纳入当地科技进步奖励范围,子以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