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和样机试验工作程序及规定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型式批准证书。
凡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承担加油机、衡器、出租车计价器、电能表、水表、煤气表(燃气表)等6种国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样机试验的技术机构,必须取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授权。样机试验合格后,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上述所指计量器具,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装置、仪器仪表和量具。
一、工作程序
申请单位提交材料→审核(10个工作日)→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审定(4个工作日)→发证(2个工作日)。
二、提交的材料
(1)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申请书(1式4份);
(2)申清单位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
(3)样机照片;
(4)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
(5)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6)使用说明书;
(7)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申请书”请在本网站“网上办公”的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
三、审核
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递交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即通知申请单位并确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的技术机构;对虽符合要求但需要补充材料的,开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材料齐全后再予安排;对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并退回所有材料。
四、定型鉴定(样机试验)
承担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技术机构接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任务后,应在15日之内与申请单位联系,作出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具体安排
申请单位应当向承担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技术机构提供样机并提交以下技术文件:
(1)设计任务书;
(2)总装图、主要零部件图和电路图;
(3)可靠性设计和预测;
(4)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
(5)研制单位所做的测试报告;
(6)技术总结;
(7)使用说明书。
承担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技术机构根据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定型鉴定技术规范拟定鉴定大纲。鉴定大纲主要包括:准确度、稳定性、可靠性和寿命试验项㈠及其试验方法。
国家重点管理的6种计量器具必须按照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颁布定型鉴定大纲进行定型鉴定(样机试验)。
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后,承担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的技术机构应将鉴定结果通知申请单位。经鉴定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可在3个月内进行改进。改进后町送原鉴定单位再次鉴定。再次鉴定仍不合格的,以后再申请定型须重新办理手续。
五、审定、发证
原安排安型鉴金(样机试验)任务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技术机构提交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有效性进行审定,对鉴定合格的,颁发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将有关资料退回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