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简报
慈利县质量协会一届三次
会员代表大会胜利召开
9月8日,慈利县质量协会一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在万福温泉大酒店隆重召开。市质监局局长肖贝、慈利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吴仁欣、慈利县质监局局长贾集华以及会员单位的代表150多人参加了会议。
大会首先听取了慈利县质量协会副会长姚邦银所作的工作报告。他在报告中对2005年及今年上半年质协工作进行了回顾总结。他说:2005年及今年上半年,通过广大会员和质量工作者的辛勤耕耘,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我县整体质量工作水平得到了极大提高。协会紧紧围绕服务做文章,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帮扶力度,有效开展了质量体系认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种标准、检测制度,积极组织培训企业各类作业人员,提高素质;开展“质量兴县”创名牌活动,多渠道、全方位对名优企业进行了宣传,积极向企业提供质量信息;加强了协会自身建设。协会充分发挥了“组织协调、参谋助手、尽心服务”的作用。在下年度工作安排中,他强调:要继续深入地抓好质量管理工作,重点做好全面质量管理的普及教育;大力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加快企业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围绕“质量兴县,名牌兴企”的经济发展战略,开展好组织、引导、服务工作,促进全县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推出和建立有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名牌产品,促进慈利县经济的发展。
慈利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吴仁欣在会上充分肯定了协会的工作成绩,并就协会今后的工作强调:1、要抓好全县的质量教育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全行业质量工作人员的素质;2、要为质量兴县,抓好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认证工作;3、要立足质量,面向市场,以服务求发展;4、协会要在县科协和县质监局的领导和支持下,当好参谋和助手;5、要大力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建立技术平台,开展信息交流。
市质监局局长肖贝、慈利县质监局局长贾集华在会上分别作了重要讲话。大会对全县15家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进行了表彰,与会领导向先进单位颁发了奖牌。慈利县电信分公司、张家界市恒亮矿业有限公司、慈利县五雷山泉3家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进行了经验介绍。至此,慈利县质量协会一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胜利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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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解读
1、隐匿、转移、变卖、损毁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产品质量法》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服务业的经营者将失效、变质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产品的货值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4、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
5、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6、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7、产品或者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要求:①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厂名和厂址;③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或失效日期。
8、就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直接向产品的生产者查询、向产品监督部门申诉、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9、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 、冒用他人厂名和厂址、伪造认证标志 、冒用认证标志。
10、生产者承担缺陷产品的民事责任须同时具备产品存在缺陷 、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有直接因果关系 、存在损害事实等条件。
11、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经调解解决、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2、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生产工具、包装物应当予以没收。
13、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14、处理品是指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仍有使用价值,但产品在使用性能上有瑕疵或者产品的质量与其包装上注明的质量指标、产品说明中明示的质量指标,以及以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的产品。
15、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认证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对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等诸因素进行全面的评审并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认证证明书的活动。
16、掺杂、掺假是指行为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故意在产品中掺入降低产品质量、影响产品正常使用性能的异物的一种质量违法行为。
17、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18、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移动杯”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正在进行中,详情请阅9月7日《张家界日报》2版,或登录www. zjj315.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