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据 真诚服务
张家界电业局计量检测中心综述
张家界电业局计量检测中心是张家界电业局下属的一个二级机构,成立于2002年10月,其前身是张家界电业局计量管理所,于1998年通过了原湖南省电力工业局电能计量标准化验收,是张家界电业局唯一的电能计量器具检定机构。主要担负张家界电业局供电营业区域内局属变电站和电网系统用于贸易结算及内部考核经济指标电能表、互感器的检定和现场校验工作,以及标准设备的量值传递工作。
计量检测中心秉承“质量第一、准确可靠、公平公正、诚心服务、优质高效”的质量方针,以科学准确的计量,优质高效的工作服务于客户;以公平公正的立场,至诚至信的品质取信于政府。
现有工作人员19人,电能表检定持证人员18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0人,具有技术职称的19人。为了进一步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各班组成立了业务技能培训小组,互相学习交流,并积极参加职称考试,使整体素质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检测中心还成立了“QC”小组,进行技术革新,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近几年来,检测中心加大资金的投入,更新了计量检测设备,先后建立电能表标准装置9台,其中12表位三相电能表标准装置2台,3表位三相电能表标准装置2台,3表位单相电能表标准装置2台,24表位单相电能表标准装置3台,电流、电压互感器标准装置2套,全部通过了国家专项授权和认证,拥有了较强的设备优势,为检定任务的完成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2004年6月,检定中心通过了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电能表强制检定专项计量授权,加强了张家界电业局的电能计量工作的开展和公平性、权威性,更加完善了电能计量在张家界区域的业务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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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解读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施行。
2、取证企业未按《条例》规定标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分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3、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4、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的职权是:A. 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B.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C.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5、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实行A.统一目录;B.统一审查要求;C.统一证书标志;D.统一监督管理。
6、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将A.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B.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C.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条例》中涉及到一些专用名词,分别解释为A.“日”:是指工作日,不是自然日;B.“违法产品”:违法产品包括售出的产品和库存的产品;C.“货值金额”:指连本带利;D.“违法所得”:指获利。
8、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通过A.信函;B.电报、电传;C.传真;D.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出。
9、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10、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委托企业的住所、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11、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除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外,还应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名称。
12、国家质检总局将获证企业名单通过网络、报刊方式向社会公布。
13、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14、国家对生产哪几类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1)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2)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3)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4)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5)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15、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哪几个条件?
答《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营业执照;(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16、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移动杯”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正在进行中,详情请阅9月7日《张家界日报》2版,或登录www. zjj315.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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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更正
本报9月18日2版《2006张家界质量月》栏目中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知识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解读”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解读”,特此更正。
张家界日报广告中心
2006年9月19日